近日,江蘇省夏糧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啟動,建湖縣馬廠糧庫作為全省490家委托收儲庫點之一,重新開倉收糧。此前,馬廠糧庫因卷入一場官司而存在不良信用記錄,被限制高消費,已經一年多沒能夠參加政策性糧食收購了。該糧庫能夠重新收糧,離不開檢察機關的努力。
事情還得從幾年前說起?!拔以诩Z庫工作了一輩子,怎么也想不到糧庫背了那么大個官司,自己作為經理,竟然被蒙在鼓里?!币徽f起這件事,馬廠糧庫法定代表人張加勇就唏噓不已。
原來,2015年12月3日,福建某糧食購銷公司向建湖縣法院提起訴訟,訴請建湖縣馬廠糧庫歸還欠款200多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。
很快,一個自稱糧庫實際經營者,名叫孫金華的人,帶著糧庫公章,出現在了法院。經調解,被告建湖縣馬廠糧庫分期給付原告福建某糧食購銷公司欠款234萬元,利息216.532萬元。2016年4月26日,孫金華在調解協議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,并蓋上了糧庫的公章。然而,對于這一系列“劇情”,作為馬廠糧庫法定代表人的張加勇卻毫不知情。
那么,孫金華到底是誰?他為何能代表糧庫參與訴訟、進行調解?
原來,孫金華的確曾在糧庫工作,可早在幾年前就被糧庫解聘。隨后,他私刻了一套糧庫公章,并利用自己在糧庫工作時攢下的人脈,繼續以糧庫名義經營糧食購銷。
調解書生效后,孫金華并沒有按協議履行。2016年10月24日,福建某糧食購銷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由于糧庫全部資產收歸建湖縣糧食產業發展公司,經網絡查控,糧庫并無可供執行財產。法院遂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裁定,終結本次執行程序,并在2018年7月對建湖縣馬廠糧庫和法定代表人張加勇下達《限制消費令》。
直到2018年5月,福建某糧食購銷公司委托律師來調查馬廠糧庫資產情況,張加勇方才得知糧庫竟成了被執行人。經過多方打聽,張加勇大致搞清楚了事情的來龍去脈。
2018年5月21日,馬廠糧庫上級單位建湖縣糧食產業發展公司向孫金華發出律師函,要求妥善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幾天后,孫金華到派出所投案,交代了自己私刻公章、參與訴訟、進行調解的行為。此外,公安機關還發現孫金華曾指使他人挪用糧庫公款360萬元歸個人使用,涉嫌挪用公款罪。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,2018年9月,孫金華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。因為超出追訴時效,無法追究孫金華偽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責任,其冒用馬場糧庫名義,參與訴訟、進行調解等行為,被進一步調查。
此時,雖然孫金華承擔了相應法律責任,案件事實發生重大變化,但是強制執行程序并未終止,馬廠糧庫作為被執行人,仍不能參加糧食收購活動。2018年12月13日,馬廠糧庫向鹽城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,法院以超過再審申請期限為由駁回。
抱著最后一線希望,2019年8月22日,張加勇來到建湖縣檢察院申請監督。
辦案檢察官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梳理,并經過仔細調查核實證據,查明孫金華已經被糧庫解聘,未經授權,私自偽造印章用于經營、調解的事實。辦案檢察官認為,馬廠糧庫系建湖縣糧食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下屬全民所有制企業,孫金華未得授權,擅自代理參與訴訟、進行調解,其調解結果既違反自愿原則,也損害了國家利益。建湖縣檢察院遂決定向鹽城市檢察院提請抗訴。
2019年11月28日,鹽城市檢察院向鹽城市中院提出抗訴。鹽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裁定,指令建湖縣法院依法再審,再審期間中止執行程序。案件至此出現了轉機。
雖然中止執行程序,但馬廠糧庫和法定代表人的“限高令”并未解除。由于不能申報為政策性糧食收儲庫點,糧庫周邊鎮村已經出現了“賣糧難”現象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,因審判監督程序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,法院執行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,但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當解除限制消費措施。對于是否應當對糧庫解除“限高令”,執行法官也因為沒有明確法律規定而為難。
建湖縣檢察院經研究認為,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,應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、規避執行等因素,而馬廠糧庫并不存在這些情形。而且糧庫能否正常收糧,事關周邊村鎮農民的糧食銷路,對公共利益影響較大。于是,該院向建湖縣法院發出解除糧庫“限高令”的檢察建議。
根據檢察建議,建湖縣法院于今年1月20日解除了馬廠糧庫的限制消費措施。
目前,福建某糧食購銷公司訴馬廠糧庫合伙糾紛案已進入再審程序。
(以上人物均為化名)
來源:檢察日報
作者:盧志堅 王小剛 唐 瑟
編輯:章熠